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3966号
钱苏生:
我院受理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上诉人盛冬琴、原审被告钱苏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盛冬琴各项损失合计87,271.02元;钱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盛冬琴200元;三、驳回盛冬琴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3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