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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私人车辆 撞毁后悔莫及

日期:2023-12-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贾某将自己的奔驰轿车通过大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给张某,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撞毁车辆,导致贾某损失惨重。

基本案情:贾某名下有一辆奔驰轿车。2022年8月,案外人张某找到大明公司,要求租赁一辆奔驰E级轿车。之后大明公司联系案外人陈某,要求其提供一辆奔驰E级轿车。后大明公司员工收取张某租金1000元,并将车辆交给张某。2022年8月,张某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一人死亡、车辆毁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的车辆经鉴定损失近30万元,张某无力赔偿,大明公司认为是其向陈某租赁车辆,与贾某不构成租赁关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既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合同,也未与大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在均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沟通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合理推断,结合交易惯例确定合同相对方。通过审理,确定贾某与大明公司构成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判决大明公司承担贾某的全部车损。关于贾某主张的其余损失,由于其车辆不是经营车辆,贾某违规将车辆作为经营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判决其余损失由贾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汽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具有价值高、危险性高的特点。我们对于自己名下的汽车,应当尽量避免借给他人使用,防止发生人伤车损的不可控事件,更不能将车辆作为营运车辆出租,切不可贪图租金等蝇头小利,一旦发生事故,维权将十分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