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初104号
戴亚龙、陈子豪、许昌学:
我院受理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戴亚龙、陈子豪、许昌学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亚龙、陈子豪、许昌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432元(该款支付至以下暂存户:户名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6228401997158235161,开户行为农业银行芜湖科技支行)。
二、被告戴亚龙、陈子豪、许昌学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