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刘必红民事公益诉讼
一案调解协议的公告
(2023)皖02民初152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必红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必红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二、判令被告刘必红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芜湖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刘必红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必红分三期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赔偿金共计15000元(该款咱存入本院账户,户名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芜湖科技支行,账号为6228401997158117765),第一期于2024年1月底前支付5000元,第二期于2024年3月底前支付5000元,第三期于2024年5月底前支付5000元;
二、如被告刘必红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照足额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刘必红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芜湖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道歉内容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定,并提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 勇 办公电话:0553-5888064
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25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