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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民终2580号滕修凤、滕修华、滕修玉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11-1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2580号

滕修凤、滕修华、滕修玉:

我院受理上诉人张桂英与被上诉人滕修顺、原审被告滕修林、滕修凤、滕修华、滕修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桂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