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2534号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芜湖市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王成义、刘长寿、叶春林、王强诉被上诉人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原审第三人芜湖市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义、刘长寿、叶春林、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25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