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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日期:2021-12-2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期,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持《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要求被告还钱,被告收到起诉材料后反映不差钱,并要求追加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原出借人刘某某与借款人陈某某系借贷宝平台实名注册用户,双方互不认识。2021年3月、4月借款人刘某某需资金短期周转,在借贷宝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后,出借人陈某某同意出借。刘某某共计向陈某某借款5笔,每次借款金额较小,最初是7000元,借款时间为6天,双方约定每日结息,利息每天600元。之后,借款金额增加到1万元、2万元,每日率标准为9%。前4笔借款刘某某均按照约定的利息和还款时间归还了借款本息。最后一笔借款金额3万元,刘某某支付了5200元后,不再偿还剩余利息和本金,双方产生矛盾。陈某某为规避法律风险,遂将债权转让给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王某,并向刘某某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刘某某向王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4800元及利息3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原债权人出借款项的借款利率为8.46%-9%/日,利率标准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即LPR的四倍,陈某某的借贷行为应定性为高利放贷行为,其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应当予以纠正。刘某某明知借款利息过高,仍然借款,其行为也有不当之处,应做否定评价。陈某某为获取高利,将债权转让给王某。王某存在协助陈某某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规避法律禁止行为的嫌疑。陈某某出借5笔借款系高利放贷,应对全部借款做整体评价,如将最后一笔债权单独核算,反而助长了高利放贷行为。鉴于刘某某对前4笔借款的还款数额能够抵销5笔全部借款本息,本案债权已不复存在,且本案债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债权转让行为认定为无效,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王某服判息诉。

(镜湖区法院 赵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