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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家平与陈勇、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11-25 16:24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何媛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丁伟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将于20151125日上午08:30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案情为:秦家平与陈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秦家平的出租车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现双方协商未果,秦家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200元。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5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830

书记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如有证人旁听,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时到庭作证。)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擅自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责令退出。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核对当事人,即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庭的询间,当庭报告自己的真实身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并相互确认对方的出庭人员。

原告:秦家平,男,汉族,1963925日出生,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棠梅园B3-2-1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6309252011

被告1:陈勇,男,汉族,196835日出生,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嘉园二期D17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96803050016

被告2: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76687454-5

法定代表人:叶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学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座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原告你诉状上面写的公交集团指得是什么单位?

原:指得就是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1:无异议。

2代:无异议。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是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 (敲击法槌)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本院11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秦家平诉被告陈勇、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由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何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由书记员丁伟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提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

1:听清。

2代:听清。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有举证责任;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

1:听清。

2代:听清。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程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听清。

1:听清。

2代:听清。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即申请本院更换上述有关人员审理本案。你们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不申请回避。

1:听清,不申请回避。

2代: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听清。

1:听清。

2代:听清。

审判员: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审判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庭的指导下,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当庭举证加以证明,当庭质证分清真伪,当庭辩论讲明道理。希望双方当事人按照“辩论式”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现在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经过和理由,并请当庭举证。

审: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共计1200元。

审:被告进行答辩。

陈: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说原告乱要钱;当时我要求领导和原告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协商好。原告诉请过高,也没有相关的标准,而且原告主张的期限过长,不应是四天,应当是三天。

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一,该车没有提供相应的车辆信息,本起事故是自行协商处理,没有交警部门进行盖章,一般情况下相当于结案,不再有诉请的要求;二,如果事故是真实的,但车辆所有人是谁不清楚,没有相关材料进行证明,不能说明出事的出租车就是原告所有,如果所有人不是原告,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停运损失。诉状上面原告当庭更正了,但原告诉状写的芜湖公交集团与我单位名称不符合,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审: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我的诉讼主体资格;

沈:身份证、驾驶证真实性没有异议,行驶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行驶证记载车辆所有人为芜湖市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说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陈:同意公司意见。

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单、结算单复印件,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车辆修理产生的费用,所以主张停运损失有权利。

沈: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单不是事故认定书,无法证明本起事故发生,而且也没有原件;结算单,从时间可以判定车辆修理时间为2015.10.16,结算时间为2015.10.19日,结算当天不应作为修理时间来认定。

陈:同意公司意见。

审: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审:被告举证。

陈:没有。

沈:没有。

审:原告驾驶的出租车是谁的?

原:我不是车主,我是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挂靠在芜湖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审:原告与车主有没有雇佣合同?

原:有,我是承包车子的,我开白班,车主开晚班。

审:出租车修理情况?

原:2015.10.16日送进去的,19日下午一点多钟取的车子,修理费是公交公司付的。

审:公交公司,修理费的情况?

沈:不清楚。

审:陈勇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过程有无异议?

陈:经过是事实,但取车的事情不清楚。

审:公交公司,陈勇是你们公司的驾驶员?

沈:是的。

审:原告,停运损失300元一天的标准?

原:我是根据市场行情主张的。

审: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均答: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至于名称的问题,我不了解,公交公司在芜湖只有一家,被告不应有异议;关于资质的问题,我是有资质的,被告的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事故发生的问题,虽然没有正式的事故认定书,但当时交警出警的时候叫我们到城南理赔中心,有了轻微道路事故协商处理单,所以被告要承担全部责任。

沈:事故认定书没有原件,立案没有依据,不能作为正常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立案;即使事故存在,车辆所有人为芜湖亚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人,原告没有资格主张停运损失,现没有任何车辆所有人提供相关材料委托原告进行主张停运损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法庭查明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只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还有一名开晚班的驾驶员是车主,车主目前只能确定是行驶证载明的,所以陈勇不清楚原告开的车子是谁所有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自己的主张目的;停运损失只能按照修理时间来确定,修理时间从结算单上来看结算时间为2015.10.19日上午9时许,16日晚进厂修,时间不超过三天,费用按照出租车行业承包的是145元一天;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陈:同意公司意见。

原:本起事故是客观存在的,公交的观点不能成立,被告讲现在出租车营业一天145元一天没有依据,要根据市场行情;我在本案中有资格起诉,我是合法的驾驶员,所有证件齐全;关于修理期限的问题,我16日就进厂修了,19日结算,共计4天。

审: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最后陈述。

原:要求被告赔偿我的损失。

陈:同公司意见。

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审:本庭另定日期宣判,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