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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丝被上动心思 作茧自缚领刑期

日期:2024-03-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一方生产、销售假冒“蚕丝被”,另一方假借“蚕丝被”套路实施诈骗行为,两方各得其所、互“利”共赢,看似天衣无缝,实则作茧自缚,终酿苦果.......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无为法院审理的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店内,使用少量蚕丝参入聚酯纤维、锦纶、腈纶等“化纤丝”冒充蚕丝填充,并购买带有“蚕丝被”字样的被套、吊牌、水洗标等辅料的方式包装明示,生产“蚕丝被”,后以“蚕丝被”名义对外销售,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向被告人何某某等人销售,涉案金额约12万元。经鉴定,“蚕丝被”检验结果显示为单项判定不符合。

2021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带领江某等人多次从重庆市老家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市、铜陵市、无为市等地,开车装载固定数量成套的“蚕丝被”和“棉被”(一般每套为一床“蚕丝被”和一床“棉被”),到农村地区实施诈骗,通过虚构部队某领导的妹妹或者女儿出嫁、办婚礼,自己在送礼时迷路等虚假理由,佯装向村民问路,后向村民出示领导的军装照片,或当着村民面播放提前录制好的电话语音,假装在跟对方联系电话内容表示其所带的“棉被”“蚕丝被”系高档物品等,要求不能带回要就地处理,欺骗农村地区老年人付款接手,致使大量农村老人上当受骗。截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44000余元,另现场查获“蚕丝被”180余床、“棉被”300余床。经鉴定,“蚕丝被”“棉被”检验结果均为单项判定不符合技术要求。

裁判结果

无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三万元、三千元。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仅扰乱了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更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警示各行业从业者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产品安全保障义务,切不可为贪利而将法律抛之脑后,做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警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群体,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小便宜,在购物消费时理性选择并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让诈骗分子无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