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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法院:冬日锦旗暖人心 公正判决止纷争

日期:2024-01-0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4年1月2日,当事人和县某公司将一面印有“人民的好法官 正义的守护者”的锦旗送给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周冉,表达感谢之情。

 

 

2018年,和县某公司与芜湖某燃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采取合资建站的经营合作模式合作经营芜湖液化气市场,共同收益。协议签订后,和县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对芜湖某燃气公司原气站进行了投资改建。2020年,芜湖某燃气公司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站开始正式经营。2023年,芜湖某燃气公司认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限已经届满,遂要求终止合作经营。和县某公司认为芜湖某燃气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经营不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双方协商未果,芜湖某燃气公司遂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终止合作经营,和县某公司立即撤离经营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对案涉《合作协议》中关于合作经营期限的约定应如何理解。法院根据案涉《合作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对《合作协议》中关于合作经营期限的约定进行了充分、详实的论述,认定《合作协议》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继续履行,遂判决驳回芜湖某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和县某公司与芜湖某燃气公司继续开展合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