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张双凯民事公益诉讼
一案调解协议的公告
(2024)皖02民初1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双凯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双凯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二、判令被告张双凯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芜湖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双凯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双凯于2024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该款暂存入本院账户:户名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芜湖科技支行,账号为6228401997158160161)。
二、被告张双凯于2024年1月15日前在芜湖市市级以上媒体上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定,并提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陈勇 办公电话:0553-5888064
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25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