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执异123号
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蓝神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卞纪平、焦长秀: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蓝神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卞纪平、焦长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公告作为证明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异议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6)皖02民初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