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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执异120号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马希海、吴桂荣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12-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执异120号

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马希海、吴桂荣:

本院在执行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申请执行马希海、吴桂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公告作为证明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异议人杨进为(2011)皖合元公证字第35784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