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执异120号
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马希海、吴桂荣:
本院在执行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申请执行马希海、吴桂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公告作为证明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异议人杨进为(2011)皖合元公证字第35784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