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执异117号
安徽华亿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华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项义水、章国琴: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与安徽华亿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华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项义水、章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公告作为证明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2020)皖民终91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