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执复97号
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3)皖0225执异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3)皖0225执异63号裁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执复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