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3050号
晋英华、晋其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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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上诉人张程与被上诉人管云娣、晋英华、晋其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张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3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