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3135号
曹美林:
上诉人肖萍因与被上诉人贺兰萍、原审第三人曹美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元,由上诉人肖萍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3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