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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繁昌县三匠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09-0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交控集团)、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路桥公司)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爆破公司)分别系芜黄高速公路工程灵岩隧道段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与在未批准开工的情况下便对芜黄高速公路工程灵岩隧道段进行爆破、挖掘施工。施工期间和施工后,距离施工地点约500米的繁昌县三匠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匠公司)养殖的孔雀出现了精神萎靡、产蛋率下降等症状。经鉴定,案涉施工行为与孔雀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裁判结果】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均未依法采取防噪措施,故存在噪声污染侵权行为,且该噪声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产生了经济损失,故各被告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三匠公司诉请的因噪声致伤而低价出售种孔雀产生的损失,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对于诉请的种孔雀产蛋率、孵化率下降而产生的损失,法院依据其提交的证据显示的产蛋率、孵化率,并结合孔雀生产、繁殖、声敏感度等生物习性,参考销售市场行情和类案中的损失计算模型,综合认定其损失,判决江南爆破公司、北京城建公司、安徽路桥公司、安徽交控集团连带赔偿三匠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噪声致伤种孔雀致低价处置而产生的损失,虽然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低价处理孔雀的具体损失数额,但是该损失客观存在,为避免诉累、过度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孔雀销售市场行情,酌情认定三匠公司因低价处理孔雀而导致损失数额为20万元。遂改判江南爆破公司、北京城建公司、安徽路桥公司、安徽交控集团连带赔偿三匠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噪声排放达标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侵害他人的,定性为噪声污染,本案系该类噪声污染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为三匠公司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量噪声污染侵权案件损失举证难及诉讼效率、诉讼成本等因素,主动依法作为,走访相关部门、孔雀养殖场、动物养殖专家,查找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影响孔雀生长、繁殖、声敏感度等生物习性,结合损害事实,并参考销售市场行情及类似案件中的损失计算模型,综合认定损失,依法判决噪声污染侵权人承担责任,使受害企业的损失得到有效弥补,实现实质公平。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能动司法,抓实公正与效率,通过司法裁判依法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营商环境和环境司法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