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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调解案例

日期:2023-08-0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纠纷情况】
    A公司是一家经营电镀、电泳和磷化等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在购进铬酸酐原料后,未按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进行储存和登记,导致铬酸酐原料在露天环境中被雨水淋湿,流入雨水管网。经监测评估,样本中的铬和六价铬超过排放标准,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据此,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向芜湖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过程与结果】
    该案立案前,A公司向芜湖中院表示,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不但会影响公司市场声誉和信用评价,更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希望能够尽量降低此次环境污染事件对公司的负面影响。芜湖中院为最大程度降低该案对A公司的负面影响,向A公司介绍了诉前调解程序便捷更高效、保护隐私不公开等优势。A公司了解后表示愿意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处理该案。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芜湖中院将该案引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和A公司分别发表了诉辩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就该案明法析理,向A公司耐心细致讲解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以亲身经历讲述了生态环境保护对人民生活、企业生产的影响。A公司深受触动,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期间,调解员在环境资源审判庭资深法官的全程指导下,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详细阐明A公司的关切点以及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考虑到A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和结果较为轻微且具有悔过态度诚恳、积极承诺整改等综合因素,在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合理确定生态修复费用的基础上,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与A公司就调解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公告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芜湖中院据此出具“诉前调书”字号调解书,现该公司已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调解成效】
    该案系芜湖市首例通过诉前调解结案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是芜湖中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目标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一是创新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诉前调解前置机制,对环境公益损害较小,社会恶性影响不大,侵权人认错悔过态度良好且愿意主动履行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诉前调解形式妥善化解该类诉讼,提供了有益经验和示范作用,起到了“调解一件,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芜湖中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传统民商事诉讼规则应用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助推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公益与涉案企业权益,实现了生态环境的高效修复与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三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具有程序特殊、专业性强的特点。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指派环境资源审判庭资深法官全程提供专业指导,做好协调联络和调解内容、范围和程序等事项审查,保证了诉前调解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和调解协议签订后的履行,推动该案既最大程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在后疫情时期回应企业关切、为企纾困解难,在维护法律尊严、修复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