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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对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零容忍”
日期:2023-06-2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我市镜湖区某快捷酒店房间内,容留未成年人陈某某、徐某某吸食“大麻”电子烟。经鉴定,该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系毒品。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应当受到重点呵护。而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却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认知分辨能力不强、自控自制力不足的特点,将毒品的魔爪伸向未成年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基于此,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本案被告人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大麻”电子烟,已触犯上述刑律规定。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对向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