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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林某等十一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聋哑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快递邮寄”夹带贩卖毒品
日期:2023-06-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林某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通过被告人欧某某向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57.5克,微信收取毒资56000余元;李某将从林某及其他贩毒人员处购买的海洛因65.2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8.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粒等,贩卖他人收取毒资共计99000余元。

林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被告人欧某某提供微信二维码和账户收取毒资,再转回至林某的微信账户。自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林某用欧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22000余元,再指示欧某某扣除部分资金后转回至其本人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品犯罪所得,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考虑另有九名被告人系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各自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聋哑人为团伙的贩卖毒品案件,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网络下达订单,将毒品夹带在旧衣物中,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至全国各地,本案涉及人员多、波及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公正审理涉残疾人刑事犯罪案件,对残疾被告人充分保障其辩护权。通过该案的审判,摧毁了以聋哑人为主要贩毒成员的贩毒网络,也打击了以毒品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涉毒洗钱下游犯罪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