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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某某等十二人贩卖毒品、洗钱、非法经营案

——贩卖毒品过程中“自洗钱”,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日期:2023-06-2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陈某某为非法获利,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高于普通电子烟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毒资。陈某某共贩卖毒品220毫升,掩饰、隐瞒贩卖毒资23600余元。

2020年6月至11月间,陈某某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以高价进行贩卖,非法经营数额计57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仍多次贩卖,贩卖毒品数量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资金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数罪并罚。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十一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犯罪人的洗钱行为后续又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形成了新的犯罪,“自洗钱”行为不是简单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人民法院对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又实施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如本案中陈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时没收实施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处罚金,坚决斩断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