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建设 > 理论研讨 > 优秀案例

【典型案例】曲某某制造、贩卖毒品案

——大宗制造含有γ-羟基丁酸的“papaya”饮料并对外销售,依法严惩
日期:2023-06-2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

2018年4、5月份,曲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在饮料中添加易制毒化学品γ-丁内酯(可水解为新型毒品γ-羟基丁酸),经调配比例并反复试饮认为达到上头效果后,曲某某开始委托胡某某(另案处理)生产。双方约定由曲某某提供γ-丁内酯,胡某某则根据曲某某要求制造含有γ-羟基丁酸的“papaya”饮料,在此期间双方累计制造含有γ-羟基丁酸的“papaya”饮料达一万余箱。

2018年7月至10月,曲某某将含有γ-羟基丁酸的“papaya”饮料批量销售给白某、邹某、任某某(均已判决)。货款由白某分批转账至曲某某银行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制造、贩卖含有γ-羟基丁酸的饮料“papaya”,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曲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被告人曲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大宗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对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本案中,被告人曲某某不仅提供制毒原料,伙同他人大量制造γ-羟基丁酸的饮料,还对外批量贩卖牟取高额利润。在毒品制售的上下游链条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涉案新型毒品流入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人民法院依法对曲某某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性质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新型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