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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车架号“修丢”无法过户,究竟是谁的“锅”?

日期:2023-06-1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维修公司在维修车辆时将车架号遗失,车辆无法进行过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主审法官经过公正审理,逐渐查清案件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不能办理车辆过户产生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案外人黄某处,黄某驾驶案涉车辆于2016年12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所有人黄某将该车出售给了本案原告江某。2017年1月5日,江某将案涉车辆送去本案被告芜湖某维修公司处进行维修,并自行购买零部件,长达3年之久才完成维修。因维修公司在维修车辆过程中遗失已损毁的车辆付梁,车辆维修完成后,江某找人用维修公司提供的车架号模具自行在车辆付梁处打印了车架号。后江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转移过程中,被该所出具了业务退办告知单,告知单载明不予办理情形为转入时车架号拓印膜与原始车架号不符。维修公司遂向江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不慎将车辆识别号/车架号遗失,但其认为该车架号遗失导致车辆不能过户与维修公司无关。双方就车辆无法过户产生的损失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维修公司是否应赔付江某不能办理车辆过户的损失?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以及第二十四条“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本案中,江某本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进行申请变更备案,但江某自行购买零部件导致维修时间3年之久才完成维修,且维修完成后其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备案,反而找人用维修公司提供的车架号模具自行在车辆付梁处打印了车架号造成在车管所转入登记失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依法鉴定,该车车辆唯一性未被篡改,车管所也回复该车辆可以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予以转入,江某自认在鉴定后去车辆管理所办理手续被告知提供材料到车管所依法转入,江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维修公司原因导致案涉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故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后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江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系因车架号遗失致使无法转入,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江某诉请,并无不当;维修公司负有协助江某继续办理案涉车辆转入及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需对车辆的外观、内饰以及车架号等信息进行查验。同时,车辆识别号具有唯一识别性,一旦发生丢失,务必按照规定前往车管所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否则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芜湖经开区法院  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