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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投保交强险 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23-06-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引语】近日,鸠江区法院受理并审结了一起机动车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该案件。

【案情回顾】2022年10月6日,被告伍某某驾驶未投保的小型客车沿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鸠江区经三路与赤铸山东路交叉路口南侧200米附近时,与沿经三路由南向北机动车道内行走的原告王某某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伍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王某某遂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被告伍某某赔偿其损失共计156668.3元。

【裁判结果】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伍某某系案涉机动车所有权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且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依法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即被告伍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伍某某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院在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后依法判决被告伍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3158.24元,并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心语】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受害者得到最大限度救济的权利,同时也能够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当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会面临承担本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切莫因疏忽大意或存在侥幸心理未及时投保交强险,最终得不偿失!

 

鸠江法院  承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