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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赠与他人巨额财物,妻子能要回来吗?

日期:2023-06-2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引语:婚姻的基础是双方彼此忠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出轨第三者,并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此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小赵(女)与黄某某(男)于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被告丁某某与黄某某从2019年开始长期保持婚外恋情关系,妻子小赵通过查看丈夫黄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发现黄某某为被告丁某某代付购买商品、偿还花呗和银行贷款等共计转账23万余元。小赵得知后一怒将丁某某告上法院,请求确认黄某某和丁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丁某某返还受赠的23余万元。

裁判结果

无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全额返还!

法院一审认为,第三人黄某某在与原告小赵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量钱款赠与被告丁某某的行为,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过作为财产共有人小赵的同意,其处分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权限,构成无权处分。黄某某与原告小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丁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小赵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丁某某,此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损害小赵的正当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小赵要求丁某某返还23余万元,应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丁某某认为其与黄某某是正常的“恋爱”关系,但自始至终丁某某在经济上只有一味的索取而没有任何付出,这并不符合正常的恋爱情形,后丁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已婚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接受大量钱财,主观上亦存在恶意,故对丁某某提出第三人黄某某有过错,部分酌定返还,不予采信。

法官心语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生活的物质基础,双方享有共同所有权,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丁某某答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即使经审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系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最多只返还原告主张金额的50%。对此,承办法官表示,丁某某行为本身已经破坏别人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黄某某的行为亦是违法的,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而获利。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诚,承担起组建家庭的责任和担当,共同维护婚姻的和谐与美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为法院 韩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