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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民终1188号福建志远同创经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1188号

福建志远同创经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顾华锋、陆炜、福建砼谘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原审被告钱训华、罗敏、陈建光、钱正军、福建砼泽运输有限公司、福建志远同创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2)皖0203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64081元,减半收取32040.5元,由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85元,减半收取29542.5元,由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