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2023)皖02民终522号眉山市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均、张秀群、彭亮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522号

眉山市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均、张秀群、彭亮:

我院受理上诉人眉山市友邦汽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志均、四川省自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秀群、彭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2)皖0207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4142元,由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为871元,由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5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