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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民终446号俞勇征、任景山、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446号

俞勇征、任景山、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钱中原因与被上诉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俞勇征、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景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中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上诉人钱中原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4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