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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民终1095号芜湖康青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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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1095号

芜湖康青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东阿古济水福字阿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康青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皖029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皖029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七项;三、变更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皖029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东阿古济水福字阿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四、驳回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4420元,由上诉人东阿古济水福字阿胶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原审被告芜湖康青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上诉人东阿古济水福字阿胶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