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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民终1093号刘小刚、陈英、郭祥伟、谢星星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1093号

刘小刚、陈英、郭祥伟、谢星星:

我院受理上诉人惠州万里鹏程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原审被告郭祥伟、谢星星、刘小刚、陈英、胡官明、吴国梅、广东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2)皖020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2)皖020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原审被告刘小刚、陈英、胡官明、吴国梅、广东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原审被告郭祥伟、谢星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诉人惠州万里鹏程物流有限公司就原审被告郭祥伟、谢星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五、上诉人惠州万里鹏程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小刚、陈英、胡官明、吴国梅、广东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郭祥伟、谢星星进行追偿;六、驳回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6元,由上诉人惠州万里鹏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36.5元,由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负担5336.5元,由原审被告郭祥伟、谢星星负担10673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