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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区法院:夫妻本是同林鸟 各让一步纠纷了

日期:2023-05-0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双方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住房一套。周某一人出资购房后马某未依约付款,经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给付周某20万元,马某仍未履行,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马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封其位于德清县的房产一套,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房产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暂未对房产进行处置,交由双方自行处理。

2022年底,周某向湾沚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承办人第一时间联系马某核实情况。马某表示因特殊原因,房产一直未出售。现形势有所好转,已有意向买方,希望法院解封房产以便顺利出售。对此周某表示担忧,承办人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周某同意解封房产,继续由马某自行出售。

调解后不久,周某又再次要求查封涉案房产。周某的行为无疑增加了房产的处置难度。于是,承办人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从处置周期、处置价值、双方家庭等方面分析,协调马某先行支付部分案款。最终双方各自做出让步,马某在筹措60000元后,周某同意解封,同时给予马某六个月处置时间,法院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2023年4月,马某顺利将房产出售,余款140000元一次性支付至法院,该案执行完毕。

该案中,房产交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既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被执行人的损失,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