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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琐事引纠纷 民事侵权要担责

日期:2023-04-1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摩擦在所难免,有些摩擦发生后双方互相理解,一笑了之;有些摩擦却会导致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大打出手。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

2021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沈某与张某在农贸市场发生口角,张某愤怒之下向沈某脸部挥了一拳,又拎起一把塑料靠背椅砸向沈某,沈某一边用左手臂抵挡一边后退,被护栏绊倒时以右手撑地,导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右腕舟状骨骨折,手机损坏。经鉴定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事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沈某要求张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等共计12万余元,张某不认可,沈某于是诉至镜湖区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沈某轻伤一级,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争执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的过错,酌定张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其余由沈某自负。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遇到摩擦口角的时候,要克制情绪,互相理解,不要因小失大,任何暴力形式都是不可取的,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衍生出更多的矛盾,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