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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执40号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3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执40号

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帝奥控股公司、王进飞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3月8日,案外人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执行担保书,担保债权数额为(2020)皖02民初128号、(2019)皖0202民初2972号两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扣除担保之前已经清偿的部分)。经查,截止2023年3月1日,被执行人在本案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仍未履行任何还款债务,而案外人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并且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3500万元价值范围内强制执行保证人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邮寄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执行裁定无法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限你方自送达至日起10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你方自行承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家斌

联系方式:0553-588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