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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强清4号债权申报公告

日期:2023-03-3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强清4号

本院根据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中科医药成像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医药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清算组。中医药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中医药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写字楼16楼1602室。联系人:曹律师18655337288,戴律师1855531558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医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医药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中医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