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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未还款,法官调解解纠纷

日期:2023-03-2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该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繁昌某经营部自2015年开始向芜湖某装饰公司供应移门,后经该公司多次确认尚欠该经营部十二万余元。期间该装饰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且该司全体股东于2021年8月份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繁昌某经营部催讨货款未果,遂诉至三山经开区人民法院。

该案经承办法官庭前多次与双方进行协调,芜湖某装饰公司注销前法定代表人杨某与该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愿意偿还本案中公司全部债务,繁昌某经营部也当庭同意仅要求杨某与黄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企业注销后,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如仍尚欠债务,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人为当事人。故在企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以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人为当事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等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