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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法院:“人民法庭+村委会”调解模式 让矛盾不出村

日期:2023-03-23    来源:繁昌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运用“人民法庭+村委会”的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因无权占用水塘从事水产养殖但拒不交付水塘而产生的纠纷,真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源头化解。

经了解,D村民组与A公司签订水塘承包合同,将D村民组所有的水塘出租给A公司。因该水塘被本村民组成员刘某长期占用从事水产养殖,拒绝清空水塘予以交付,导致D村民组无法按期向A公司交付水塘,构成违约,产生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D村民组表示,刘某多年前确实承租过该水塘,但租期早已到期,考虑到水塘现实闲置情况及刘某系本村民组成员,故允许其继续使用该水塘。在与A公司签订水塘承包合同后,D村民组有及时通知刘某,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清空水塘后将水塘交付村里。但是,刘某以村里给予的水塘清空时间过短、水产品难以对外销售损失较大为由,要求A公司将其水产品收购或给予其三个月以上的清塘时间。双方陷入僵局。

 

 

法庭从法理与情理两个角度着重对刘某做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刘某阐释其无权继续占用水塘的法律依据,向其分析其拒绝交付水塘行为导致D村民组无法按期向A公司按期交付水塘产生违约金,D村民组可以向其主张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庭又从和谐价值观出发,告知刘某应考虑D村民组对其长期占用水塘行为的包容性,作为村民组成员,应以集体利益为重,配合D村民组交付水塘,这也事关村民组信誉。经法庭不断的释法说理以及“背靠背”反复调解,最终促成D村民组与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同意及时清空水塘并交付村民组。至此,该起纠纷在“人民法庭+村委会”调解模式的运用下,得以成功化解。

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坚持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原则,探索新型调解模式,充分利用“人民法庭+村委会”调解模式,真正实现“矛盾不出村、矛盾不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