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757号
芜湖菜之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华杨:
我院受理上诉人许洋、阮德君与被上诉人钟帅,芜湖菜之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洋、阮德君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