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2023)皖02民终757号芜湖菜之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华杨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民终757号

 

芜湖菜之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华杨:

我院受理上诉人许洋、阮德君与被上诉人钟帅,芜湖菜之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洋、阮德君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