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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民终3379号李平安、蔡宗敏民事判决书及(2021)皖02民终3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民终3379号

李平安、蔡宗敏:

我院受理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孙红与被上诉人李平安、蔡宗敏、周明富,原审被告南陵县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1)皖02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孙红、被上诉人周明富支付工程款534535.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4535.5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534535.57元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上诉人孙红、被上诉人李平安、蔡宗敏、周明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194元,由上诉人孙红负担21894元,由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4元,由上诉人孙红负担23800元,由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定结果如下:

本院于 2022年 12月 12日对上诉人孙红与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平安、蔡宗敏、周明富、原审被告南陵县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 02民终 33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皖 02民终 3379号民事判决书第 14页中“一审案件受理费 28194元,由上诉人孙红负担 21894元,由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6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8194元,由上诉人孙红负担 23800元,由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4394元。”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 28194元,由上诉人孙红负担 21894元,由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6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上诉人孙红负担 3500元,由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8194元,由上诉人孙红负担 23800元,由上诉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4394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民终337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皖02民终3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及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