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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3.15”普法案例(七)

日期:2023-03-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蛋糕店的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约10斤枣糕、10斤蛋糕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约200元。经抽样送检,该枣糕中铝的残留量为384mg/kg,该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336mg/kg,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食品提供者的最低要求,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但有一些商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罔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筑牢食品安全司法屏障,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