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建设 > 理论研讨 > 优秀案例

芜湖法院“3.15”普法案例(二)

日期:2023-03-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姚某诉某火锅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其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9日20:00左右,姚某在某火锅店用餐并食用了毛肚,于21:02结账。当日22:16,姚某因食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次日,姚某前往医院进行电子胃镜诊断并住院治疗,诊断照片可见食道中存有毛肚并伴有铁丝贯穿其中。姚某自2022年6月21日起多次与某火锅店沟通均未果。姚某认为某火锅店的行为给其身体及人格带来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火锅店赔偿损失、公开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姚某认为某火锅店作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姚某基于品牌信任选择该店用餐,故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一、从姚某的就诊时间、行动轨迹、电子胃镜诊断照片及医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姚某因在某火锅店食用毛肚导致食道受损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某火锅店应赔偿姚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5619.69元。姚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姚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案涉毛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故法院对姚某主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二、虽然某火锅店在本案中提交了进货单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所售的毛肚冻品有合法进货来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对姚某主张某火锅店承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诉请予以支持。三、姚某主张某火锅店向姚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为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时间不得少于7天。结合本案的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法院认定某火锅店应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据此,法院判决:某火锅店赔付姚某经济损失并承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共计22478.7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镜湖区某火锅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应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情形,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压实了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提升保障食品安全的内生动力。审理法院通过正确认定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性质,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对于构建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培育尚德守法的行业风尚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