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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3.15”普法案例(一)

日期:2023-03-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检察机关诉张某、周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商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日,张某、周某二人从某批发市场购进冻羊肉50公斤,在某菜市场进行销售。2020年11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周某销售的冻羊肉进行抽样检查,并委托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检测后发现张某、周某销售的冻羊肉中恩诺沙星含量为148µ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恩诺沙星含量标准应小于等于100µg/kg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周某销售的冻羊肉进货价57元/公斤,销售价60元/公斤,已全部在市场上出售,销售农产品货值总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150元。经查,张某、周某不能提供所售冻羊肉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检查、查验义务,没有销售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周某不能提供所售冻羊肉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检查、查验义务,没有销售记录。张某、周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羊肉,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法院主持,检察机关与张某、周某达成调解,张某、周某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一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3000元;张某、周某于2022年2月28日前在市级媒体上就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检察机关审核,并提交法院备案确定。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超出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农产品,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农产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芜湖法院通过扎实办理该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广大农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