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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民终3183号韦学斌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1-3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民终3183号

韦学斌:

上诉人芜湖古贝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学斌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2)皖0223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2)皖0223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项;三、被上诉人韦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芜湖古贝典当有限公司当金350000元及综合费用和利息46200元(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按月2.2%标准计算),扣除韦学斌已支付的12700元,合计383500元,并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2%支付违约金;四、上诉人芜湖古贝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以韦学斌提供抵押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154#楼3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21)芜湖不动产权第105693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上诉人芜湖古贝典当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1元,由被上诉人韦学斌负担3000元,上诉人芜湖古贝典当有限公司负担6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上诉人韦学斌负担200元,上诉人芜湖古贝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1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民终3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