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498号
周长春:
本院受理的你方与陈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8元由你负担。我院已经依法向你方邮寄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但你方未予签收。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于领取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逾期未领取的则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