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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民终3898号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市酷头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银汇金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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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民终3898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市酷头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银汇金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邦典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市酷头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银汇金贸易有限公司、芜湖福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元,由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民终389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