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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法院:将情与法融合于诉前调解中 关爱未成年人

日期:2023-01-19    来源:经开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观念日趋多元化,失败的婚姻不再是束缚人身自由和情感追求的枷锁。当下,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协议离婚因具有自由、高效、低成本等特点,成为夫妻离婚的主要选择。然而实践中,夫妻双方尽管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时候仍然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了一件“探望权纠纷”案,调解员始终将关心下一代作为主线贯穿于该案诉前调解全过程。李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小亮为双方之子。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孩子归随父亲张先生生活,但未就探望孩子作出书面协议,离婚后双方口头约定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一月4次。今年因孩子上小学了,孩子父亲以孩子上学不便过多打扰为由,拒绝孩子母亲探望而成讼。
    调解中,李女士坚持要求继续每月探望孩子4次,张先生坚持认为每月探望4次对孩子学习不利,只同意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一时僵局。
    从尊重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法保障孩子母亲的探望权这两点出发,调解员请原告代理人做原告的工作,另外,也从这两点、特别是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出发,调解员做被告张先生及其在场人张先生二姐的工作。二十分钟后,调解员拿出的调解方案是:每月探望一次孩子显然过少,容易伤害孩子每周都能见到妈妈的习惯心理,母亲每月探望孩子2-3次为宜,这样也不会给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造成影响,同时孩子母亲也能及时掌握孩子身体状况、学习情况。对这一调解方案,双方都表示满意,最终确定了李女士每月2次的探望权,调解员还为他们双方的具体探望日期、孩子父亲及其家人提供协助和方便、负责接送人等等细节做了约定。此时,原告李女士才将泪水收住,还将两套新购买的孩子棉毛衫裤交给孩子二姑,二姑也是欣然接受,并表示今后会为探望孩子提供方便。
    调解员感悟:
    有割不断的血脉关系,有说理说不通的情感因素,直接对簿公堂很容易把矛盾激化。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依法享有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非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要,也是未成年子女满足其对父或母的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此案诉前调解的意义:
    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法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新举措。探望权纠纷案件诉前调解,要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结合具体的调解实践,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未成年孩子的抚养归属后,如何探望的调解方案。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孩子都很疼爱,调解员提出的“不会给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造成影响,同时孩子母亲也能及时掌握孩子身体状况、学习情况”调解方案,均符合双方心中的期望值,顺利被双方接受。这样既避免了孩子实际生活与学习环境、亲属间依赖的剧烈变化,又减少了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为探望权而产生新的纠纷。
    综上,该案诉前调解中着重点有二:
    一是尊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为原则,二是充分考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需要,酌情确定原告李女士行使探望权每月的次数、时间和方式。从孩子健康成长这块来讲,调解员与张先生及其家人从“情”字讲起……从保障母亲探望权这块,调解员与张先生及家人从“法”字讲起……情与法的融合,使得该案探望权纠纷最终顺利调解成立。
    家事矛盾调在源头,解在诉前。该案在诉前调解中,经调解员综合考量,在“未成年人本位”的思想下,至始至终将关爱孩子、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贯穿于诉前调解全过程。通过诉前调解,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稳定、适宜的成长环境,真正在归属中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都很满意,表示一定会按调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同时对调解员说了许多感激不尽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