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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非法捕捞不放松 打好十年禁渔持久战

日期:2022-12-2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2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芜湖市湾沚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与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民警联合巡查至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青弋江西河段时,发现正在使用电力捕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周某,在实施抓捕时周某跳河游泳逃离现场,侦查人员现场查获双体木船1艘(船内有电瓶、氧气泵、竹篙、鱼等物品),竹篮1只,渔获物共计25.86千克(已死亡,无害化处理)。2022年6月29日,周某主动到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东湖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供述其从2021年端午节至2022年端午节期间,先后多次使用电力捕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约3000至4000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其所具有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是践行长江生态保护的必要举措。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刑事审判功能,持续打好长江十年禁渔的持久战。

(芜湖经开区法院  俞泽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