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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不规范被辞退 法院:学校违法须赔偿——刊发于2022年12月8日安徽法制报

日期:2022-12-1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最近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芜湖某美术学校与彭某自2020年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校以彭某2021年教师评估分数较低、学校领导团队集体联名要求以及彭某多次在学校考勤中出现迟到、早退、旷工(不请假)等情形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日终止。彭某认为美术学校没有执行严格的考勤打卡制度,其本人及学校其他员工均存在考勤记录异常之情形,美术学校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术学校对彭某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负有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处罚,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因此只适用最严重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内容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虽然彭某未按学校教师考勤管理规定打卡,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但美术学校对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的管理并不规范,也未告知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更未按照制度规定程序对彭某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批评、教育或警告,彭某也从未因缺勤而被采取过处罚措施。此外,美术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制定了“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表决通过后向全体劳动者公示且彭某等教职工事先知晓该制度的内容,故美术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没有制度依据。(张瑜 记者 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