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螃蟹重量“不达标” 消费者成功索赔1.5万元——刊发于大江晚报2022年12月15日A10

日期:2022-12-2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本报讯 螃蟹的价格与其重量直接挂钩,如果买到的螃蟹分量不足,商家是否涉嫌欺诈呢?记者从镜湖区法院获悉,市民徐某近日冒着大雨送来锦旗,感谢法官为“螃蟹维权案”主持公道。

徐某与某螃蟹行事先在微信中约定好所购的螃蟹规格、数量(单价50元,250克母蟹100只)。今年9月28日晚,徐某到该螃蟹行内领取100只母螃蟹,并支付货款5000元。该螃蟹行向徐某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后徐某将其中20只螃蟹送给了朋友,却被朋友告知螃蟹分量不足。9月29日下午徐某携带剩余的80只螃蟹来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因调解无果,徐某怒将螃蟹行诉至镜湖区法院。

徐某认为:螃蟹行应提供每只净重为250克的母蟹,即使带水草净重不能低于240克。而螃蟹行则认为应以此前徐某购买的规格,即螃蟹带水草,每只约150克-200克为标准,提供100只螃蟹。

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本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多次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情况。徐某与螃蟹行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徐某在该螃蟹行购买100只螃蟹的基本事实双方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螃蟹行在出售螃蟹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微信中明确向该螃蟹行提出要求以50元/只的单价购买重量为250克的母蟹100只。螃蟹行作为经营者,明知以当时的市场行情无法提供上述规格的螃蟹,负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但却未及时告知或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确认,80只螃蟹每只平均最低181.5克,最高192.5克,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误差范围。螃蟹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对徐某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 扣除无法返还的部分螃蟹后,法院最终判决该螃蟹行退还徐某螃蟹款2000元并赔偿损失15000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螃蟹行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并表示将以此案为戒,规范经营。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