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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 法院判继续履行

日期:2022-12-06    来源:鸠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被告欧某甲、欧某乙于2008年因拆迁安置取得房屋一套,2017年欧某甲、欧某乙委托欧某丙出售该套房屋。欧某丙与郭某达成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让给郭某,郭某支付购房款28万,并约定房屋过户条件满足时,出卖方有义务协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郭某联系欧某甲、欧某乙,欧某甲、欧某乙表示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郭某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违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鸠江法院汤沟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欧某乙辩称欧某丙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并非其出具,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均是欧某丙自行操作,其也从未收到过购房款。欧某甲和欧某丙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房屋买受方,未向被告欧某乙核实委托书的真实性,行为欠妥。但基于案涉房屋出卖通过张贴公告的公开性,被告欧某甲及被告欧某丙与被告欧某乙系亲属关系的特殊性,被告欧某乙本人确在外地但被告欧某丙提供了被告欧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实际情况,原告信赖该份委托书的真实性,符合常理。此外,购房款已汇到欧某乙的卡上。且郭某受领案涉房屋已近4年,欧某甲知晓房屋买卖一事,欧某甲与欧某乙均共同生活在广州且欧某乙是其唯一的儿子,对外出售房屋是家庭中比较重大的事项,欧某乙表示一直不知情,有悖常理。欧某乙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所称的知晓房屋出售后作出了要求郭某退房或要求向郭某退款等实质性的异议行为,直至郭某提起本案诉讼后,欧某乙才称其对案涉房屋出售不知情。因此,可以认定欧某乙知晓欧某丙出卖房屋一事。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可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应在十日之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